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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POS机套现,法院以“洗钱罪”宣判!

2020-06-05 17:05

很多人以为与自己很遥远,

其实不然!

 

本次的主角只是一个

利用POS机帮他人套现信用卡的“普通人”

 

2020年6月2日,

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

2018年5、6月期间,被告人毛某某、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任某某(已判决),经过微信交流,任某某与毛某某、毛某商定,毛某某、毛某将任某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利用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套现,收取 1%-2%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微信、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任某某。

 

2018年10月,任某某先后将肖某等人信用卡信息发给毛某某、毛某。毛某某、毛某将信用卡绑定在持有的苹果手机钱包软件内,通过POS机将信用卡内的资金套现,收取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微信、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任某某。毛某某、毛某先后帮助任某某套现合计119,911元,毛某、毛某某非法获利3,000余元

 

法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、毛某犯 洗 钱 罪 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

 

被告人毛某某、毛某主动到约定地点与公安民警见面,视为投案,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毛某某、毛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。

 

综上,法院决定对毛某某、毛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法院均予以采纳。

 

依法判决:

一、被告人毛某某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二、被告人毛某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三、被告人毛某某、毛某所得赃款人民币 3,000 元,继续追缴,上缴国库。

四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、POS机两个,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。

 

据了解,此案件中的关键人物之一是任某某,2018年6月15日朱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任某某帮忙贷款,任某某以贷款需要银行账户流水为由要求朱某提供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电话号码等信息,在网络贷款办理批准后隐瞒贷款资金已到位的事实将资金据为己有。

 

任某某通过同样的手法在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利用pos机套现朱某等十余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2936元,2019年11月8日任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、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

 

 

据悉,庭审现场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组织的12家县市支行和遵义市各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59家机构12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旁听。